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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前会计界对内部控制目标的研究缺乏针对性。一般都在内部控制的定义中对内部控制目标加以笼统阐述。在现代企业中,内部控制主体包括董事会、经理人、管理者和广大职工。内部控制目标应该针对控制主体不同存在差异。
在公司治理结构中,董事会既是股东代表,也是企业的经营决策者,因此,其内部控制的目标既包括对外目标,也包括对内目标,对外目标是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(如英国和美国)或利益相关者利益最大化(如日本、德国)。对内目标是保证公司经营的有效性和合法性、保护公司财产安全、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和完整。
由于董事会的双重身份,两个目标时常会发生冲突,董事会在内部控制结构中就显得尤为重要。然而,目前董事会在很大程度上掌握在“内部人”手中,经营者实质上控制了董事会,作为股东代表的控制目标很难实现,损害广大股东的利益也就不足为奇,因此应该对董事会的职责和人员组成进行改革。
经理人受聘于董事会,是经营执行者,是法人之代理人。因此,其内部控制的主要目标就是完成董事会的各项受托责任,包括:保证公司经营的有效性和合法性、保护公司财产安全、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和完整。该内容与董事会的内部控制目标基本一致。
管理者是企业内部各个责任中心的负责人,是经营者的受托人。其内部控制的目标主要是完成各项责任目标。
职工是企业中委托代理关系的最后一层,其内部控制的主要目标就是完成其岗位责任。
总之,内部控制体系由上述四个层次共同构成。在四个层次中,以董事会为主体的内部控制处于最高层次,同时,由于董事会是企业的法人代表机构,董事会的内部控制目标代表着企业的内部控制目标,也是其他控制主体的直接或终极控制目标。